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2號聲 請 人即上 訴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 款所規定之丙類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 條規定,其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從而,聲請人聲請燒錄該事件本院民國101年5月16日及同年6月26 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全程數位錄音光碟,依前開說明,難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