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陳艾蔆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複代理人 葉昕妤律師上 訴 人 亞寇斯 Antonius Gerardus Jacobs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贍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