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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重家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陳艾蔆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複代理人 葉昕妤律師上 訴 人 亞寇斯 Antonius Gerardus Jacobs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贍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