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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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薇律師薛松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