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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金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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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薇律師薛松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職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