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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易字第 1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74號上 訴 人 駱慶宗(即被上訴人)被 上訴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被 上訴人 日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游孟輝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琀棋,目前已變更為游孟輝,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可參(見本院卷67至69頁),則依前揭規定,應由新任之法定代理人游孟輝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是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