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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易字第 12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212號上 訴 人 鄭振興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律師被 上訴人 鄭博義

鄭世南鄭素諒鄭麗鳳鄭麗雲鄭李桂鄭興旺鄭証耀鄭淑英前 九 人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景庸被 上訴人 李鄭素蘭

鄭素梅周世賢周世禮前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景庸被 上訴人 周梨琴

周麗華黃枝明簡長培鐘麗卿鄭仲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長安被 上訴人 楊和順

鄭美江楊美惠楊秋惠楊佩玲鄭根旺鄭清萬鄭萬益鄭艶鴻程明智程雅慧謝明正謝明雄謝明川謝明順謝琦雯謝美麗鄭宗懷鄭宗然陳鄭麗梅鄭麗雪鄭塗芙蓉鄭宗安鄭宗信鄭宗吉鄭秋薇謝何秀蓮謝明峰謝麗莉謝佩玲謝心云謝意仙楊木華楊宗騏許楊美雲陳志剛陳逢源陳舒婷陳林碧月連林娥陳啟祥陳啟榮陳玉芳陳如嬋鄭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寶秀

鄭碧華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黃金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景庸被 上訴人 林蔡惠娟

林旺池林志健林志和林劉珍珠林志偉林佳萍林進松李聯君林昇隆林奇賢李林玉雲蔡林玉霞鄭錦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複 代理人 黃金昭被 上訴人 鄭富雄

鄭捷鄭詠文黃鄭碧枝鄭碧珠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複 代理人 黃金昭被 上訴人 鄭碧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金昭被 上訴人 卓明崇

卓明智卓明勇劉國英劉國明鄭玉蓮劉陳碧珠(原名:鄭春子)洪添財洪添登洪添發鄭添德陳洪寶珠鄭陳寶月董王寶貝洪寶玉洪寶琴陳森慶連陳阿森陳玉蕙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維德被 上訴人 陳玉春

陳玉美鄭維德鄭維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維德被 上訴人 蔡丕顯

蔡明家蔡明政蔡明娟朱鄭麗碧鄭麗真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鄭維德被 上訴人 鄭祖禎

鄭麗娟鄭家馨鄭福得鄭麗鳳鄭義明謝林賢謝明良黃幼嬌鄭宛柔鄭云婷謝有義李宜芳陳山田楊元宗林志勳林佳君林秋源林啟明鄭碧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複 代理人 黃金昭被 上訴人 劉振鼎

柳寶亮鄭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被上訴人李鄭素蘭、鄭素梅、周梨琴、黃枝明、簡長培、鐘麗卿、楊和順、鄭美江、楊美惠、楊秋惠、楊佩玲、鄭根旺、鄭清萬、鄭萬益、鄭艶鴻、程明智、程雅慧、謝明正、謝明雄、謝明川、謝明順、謝琦雯、謝美麗、鄭宗懷、鄭宗然、陳鄭麗梅、鄭麗雪、鄭塗芙蓉、鄭宗安、鄭宗信、鄭宗吉、鄭秋薇、謝何秀蓮、謝明峰、謝麗莉、謝佩玲、謝心云、謝意仙、楊木華、楊宗騏、許楊美雲、陳志剛、陳逢源、陳舒婷、陳林碧月、連林娥、陳啟祥、陳啟榮、陳玉芳、陳如嬋、林蔡惠娟、林旺池、林志健、林志和、林劉珍珠、林志偉、林佳萍、林進松、李聯君、林昇隆、林奇賢、李林玉雲、蔡林玉霞、鄭富雄、鄭捷、鄭詠文、卓明崇、卓明智、卓明勇、劉國英、劉國明、鄭玉蓮、劉陳碧珠、洪添財、洪添登、洪添發、鄭添德、陳洪寶珠、鄭陳寶月、董王寶貝、洪寶玉、洪寶琴、陳森慶、連陳阿森、陳玉蕙、陳玉春、陳玉美、鄭維德、鄭維仁、蔡丕顯、蔡明家、蔡明政、蔡明娟、朱鄭麗碧、鄭麗真、鄭祖禎、鄭麗娟、鄭家馨、鄭麗鳳、鄭義明、謝林賢、謝明良、黃幼嬌、鄭宛柔、鄭云婷、謝有義、李宜芳、陳山田、楊元宗、林志勳、林佳君、林秋源、林啟明、劉振鼎、柳寶亮、鄭明德,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確認上訴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建

物(下稱系爭建物)坐落之基地即被上訴人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中面積62.71平方公尺,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鄭博義、鄭世南、鄭素諒、鄭麗鳳、鄭麗雲、鄭李桂、鄭興旺、鄭証耀、鄭淑英、周世賢、周世禮、鄭仲良、鄭明、鄭錦和、黃鄭碧枝、鄭碧珠、鄭碧華、鄭福得、鄭碧雲聲明求為判決:(被上訴人陳玉美、鄭維德、朱鄭麗碧、鄭麗真、劉國明,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先前於準備程序亦為相同聲明。其餘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原為訴外人鄭和枝、鄭為、鄭金龍(均已過世,以下合稱鄭和枝3人,分別時各稱其名)共有,現由被上訴人共有。該地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土地面積共62.71平方公尺。民國(下同)36年4月13日,伊父親鄭根淡(81年2月10日過世)自訴外人胞兄鄭塗分離創立新戶,鄭根淡向鄭和枝3人承租系爭建物;迨66年11月5日,鄭根淡另向鄭和枝3人繼承人之代表即鄭善慶、鄭塗石、被上訴人鄭博義,以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購買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故36年4月13日起,鄭根淡即以行使租賃及地上權之意思,並以和平、公然、善意、繼續方式,合法占有系爭建物基地62.71平方公尺;66年11月5日以後,鄭根淡係以買賣兼行使地上權意思,公然和平占有系爭建物基地62.71平方公尺。伊承受鄭根淡占有迄今,合計占有時間達數十年,自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否則,伊曾在86年聲請調解,於86年10月1日調解不成立,自該日起,伊變更為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公然和平占有系爭建物基地62.71平方公尺。爰依民第772條準用第769條規定,訴請確認上訴人就系爭建物坐落被上訴人共有系爭土地其中62.71平方公尺,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語〔於原審聲明:確認上訴人就系爭建物坐落被上訴人共有系爭土地其中62.72平方公尺,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原判決第10頁誤載上訴人訴請確認地上權存在)。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系爭土地其中62.71平方公尺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提起上訴〕

四、被上訴人則以:㈠鄭博義、鄭世南、鄭素諒、鄭麗鳳、鄭麗雲、鄭李桂、鄭興

旺、鄭証耀、鄭淑英、周世賢、周世禮、鄭仲良、鄭明、鄭錦和、黃鄭碧枝、鄭碧珠、鄭碧華、鄭福得、鄭碧雲辯稱(陳玉美、鄭維德、朱鄭麗碧、鄭麗真、劉國明,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先前於準備程序為相同抗辯):

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鄭根淡全體繼承人起訴,始屬適法。再者,系爭建物係伊先祖所搭蓋,後由鄭根淡向鄭和枝3人承租,鄭根淡並非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系爭建物之基地62.71平方公尺。至於上訴人所提66年11月5日杜賣證書,並非真正;何況,系爭土地與系爭建物係公同共有,即使部分共有人出售前開不動產,對於其他共有人並無拘束力。上訴人雖於86年聲請調解,但是記載調解相對人地址錯誤,致伊並未收到調解通知書等語,資為抗辯。

㈡其餘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第141頁筆錄背面)㈠系爭土地登記名義人與應有部分如下:鄭和枝(歿)6/96、

鄭張欉(歿)6/96、鄭許貴(歿)12/96、鄭為(歿)3/96、鄭金龍(歿)3/96、鄭九(歿)30/96、被上訴人黃枝明1/8、簡長培1/8、鐘麗卿108/864。(見原審卷㈡第95-97頁土地謄本)㈡鄭和枝、鄭張欉、鄭許貴、鄭為、鄭金龍、鄭九之繼承系統表,如附表1至6。

㈢系爭土地上建有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

○段00號,面積共62.71平方公尺〔見原審99年度重簡調字第243號案卷(下稱調解卷)第12頁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8年12月7日北工使字第0000000000號函〕。

㈣上訴人父親鄭根淡於81年2月10日過世,繼承人現餘上訴人

鄭振興(長子)、訴外人鄭進來(次子)、蔣駕君(三子之子女)、蔣世君(三子之子女)、蔣亮君(三子之子女)、蔣依蓁(三子之子女)、林鄭金枝(三女)、李鄭春梅(四女),共計8人(見本院卷第165頁繼承系統表、第166-179頁戶籍謄本)

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地上建有系爭建物,基地共62.71平方公尺。伊父親鄭根淡自36年4月13日起,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前述房地與基地,伊繼受鄭根淡占有狀態,符合地上權之取得時效要件。為此訴請確認伊就系爭建物坐落被上訴人共有系爭土地其中62.71平方公尺,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爭點為:㈠上訴人起訴是否合法?㈡上訴人有無系爭土地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七、上訴人起訴是否合法?㈠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

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係主張其父鄭根淡自36年4月13日起,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系爭建物基地62.71平方公尺,嗣上訴人承受其占有。由於鄭根淡於81年2月10日過世後,其餘繼承人並未繼續占有基地,僅伊持續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前述基地,自得就系爭土地登記地上權等語(見本院卷第244-246頁、第275頁背面)。從而,上訴人係主張伊為系爭建物基地唯一占有人,加計接續前手鄭根淡占有期間,已符合地上權之取得時效要件;足見上訴人係主張其個人權利而提起本件訴訟。上訴人既非本於遺產或繼承關係而主張權利,即與繼承人公同共有關係(民法第1151條參照)無涉;則被上訴人辯稱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上訴人應與鄭根淡其他繼承人共同起訴,始屬適法云云(見本院卷第278頁);顯係誤會。先予說明。

㈡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其就系爭建物所坐落系爭土地其中62.71平方公尺,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此一權利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故兩造針對上訴人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是否存在,處於不確定狀態,且此種不確定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依上揭說明,上訴人訴請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併此說明。

八、上訴人有無系爭土地地上權登記請求權?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民法第769、772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地上權為一種物權,主張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若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者,非有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取得時效,不能開始進行。當事人占有系爭土地之始,即係基於承租人之意思而非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嗣後亦非有民法第945條所定變為以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自不能本於民法第772條準用同法第769條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52號判例意旨參照,69台再字第79條號判決採相同見解)。又占有土地建築房屋,有以無權占有之意思為之,有以所有之意思為之,有以租賃或借貸之意思為之,非必皆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故如主張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者,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固主張其父鄭根淡自36年4月13日承租系爭建

物,至66年11月5日簽訂杜賣證書前,鄭根淡係以租賃兼行使地上權意思,公然和平占有系爭建物所坐落系爭土地其中

62.71平方公尺;嗣由伊承受鄭根淡占有狀態等語(見本院卷第244頁)。惟依首揭說明,承租人占有土地意思仍為租賃意思,此與行使地上權意思並不相同。鄭根淡自36年4月13日起承租系爭建物,僅以承租意思占有系爭建物基地,尚無從解釋其另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土地。再者,上訴人於00年0月00日出生(見調解卷第44頁),解釋上,在鄭根淡生前,上訴人應係輔助鄭根淡以租賃意思而占有系爭建物基地,鄭根淡過世後,上訴人繼續以租賃意思占有前述基地。從而,上訴人空言自36年4月13日至66年11月5日以前,鄭根淡係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前述基地,伊亦以行使地上權意思,承接鄭根淡占有狀態而占有系爭土地其中62.71平方公尺云云:即無可採。㈢次查,上訴人主張鄭根淡在66年11月5日,向鄭和枝3人繼承

人之代表者即鄭善慶、鄭塗石、鄭博義,以10萬5000元買受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自該日起,鄭根淡係以買賣兼行使地上權意思,公然和平占有該屋基地;後由伊繼受鄭根淡行使地上權意思與占有狀態。否則,自86年10月1日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伊變更為行使地上權意思,並以公然和平方式占有前述基地等語(見本院卷第244頁背面-第246頁)。惟查,上訴人既主張鄭根淡與鄭和枝3人繼承人之代表者簽立杜賣證書;縱令(僅屬假設)杜賣證書為真實,由於杜賣證書載明買賣標的物為所有權(見調解卷第46頁),難認鄭根淡另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系爭建物基地。況且,上訴人於86年間以鄭善慶、鄭塗石、鄭博義為相對人,向臺北縣五股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見調解卷第4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上訴人既於調解程序要求地主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益徵其與鄭根淡並無以地上權之意思占有系爭土地。故上訴人主張66年11月5日以後,鄭根淡係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系爭建物基地,嗣由伊繼受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前述基地62.71平方公尺,且86年10月1日以後,伊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前述基地云云;亦無足採。

㈣上訴人未能證明其與鄭根淡(前手)係行使地上權而占有系

爭土地其中62.71平方公尺(即系爭建物基地),揆諸首揭說明,即與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不符,故本院無從採信其主張。(上訴人並不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要件,故前述杜賣證書之真偽、是否拘束被上訴人全體,本院均毋庸論述)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訴請確認上訴人就系爭建物坐落被上訴人共有系爭土地其中62.71平方公尺(即系爭建物基地),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依此駁回其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 誠表1(鄭和枝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㈤第179頁┌────┬───────┬─────────┬────────┬─────┐│ │ 子女 │ 孫子女 │ 曾孫 │ 備考 │├────┼───────┼─────────┼────────┼─────┤│鄭和枝 │鄭諒(長子)│㈠鄭長卿(長子) │⑴鄭水子(長子)│ ││(大正2.│ (43.2.10歿 │ (36.12.1歿) │ (36.8.1歿) │ ││7.9歿) │ ) │ ├────────┤ ││ │ │ │⑵鄭朝寅(次子)│ ││配偶: │ 配偶:鄭陳卻 │ │ (37.7.20歿) │ ││林氏媒(│ (36.8.11歿 │ ├────────┼─────┤│大正13. │ ) │ │⑶李鄭素蘭(長女│見原審卷㈠││12.3歿)│ │ │ )(原名鄭波子│第135頁 ││ │ │ │ )(編號10) │ ││ │ │ ├────────┼─────┤│ │ │ │⑷許張清香(次女│ ││ │ │ │ )(原名鄭清子│ ││ │ │ │)(77.10.2歿) │ ││ │ ├─────────┴────────┤ ││ │ │㈡鄭燦煌(次子)(昭和7.11.22轉寄) │ ││ │ ├──────────────────┤ ││ │ │㈢鄭炎(三子)(40.12.18歿) │ ││ │ ├──────────────────┤ ││ │ │㈣陳燦璜(子)(昭和5.10.11養子緣組 │ ││ │ │ 除戶) │ ││ │ ├──────────────────┤ ││ │ │㈤鄭炎(四子,歿) │ ││ │ ├──────────────────┼─────┤│ │ │㈥鄭博義(五子)(編號1) │見原審99年││ │ │ │度重簡調字││ │ │ │第243號卷 ││ │ │ │(下稱調解││ │ │ │卷)第26頁││ │ ├──────────────────┼─────┤│ │ │㈦鄭慶和(六子)(38.4.23被收養) │ ││ │ ├──────────────────┤ ││ │ │㈧鄭代英(次女) │ ││ │ │(昭和7.6.2養子緣組除戶) │ ││ │ ├──────────────────┤ ││ │ │㈨郭陳寶蓮(三女)(養女)(原名鄭惠│ ││ │ │ 子,37.4.12變更為陳寶蓮) │ ││ │ │ (81.11.14歿) │ ││ │ ├──────────────────┼─────┤│ │ │㈩繆鄭金子(四女)(改名鄭素梅) │見原審卷㈡││ │ │ (編號11) │第141之1頁││ ├───────┼─────────┬────────┼─────┤│ │鄭水火 │㈠周鄭網腰(養女)│⑴周世賢(長子)│見原審卷㈡││ │ (次子) │ (97.12.18歿) │ (編號12) │第76頁 ││ │ (昭和9.5.22 │ ├────────┼─────┤│ │ 歿) │ 配偶:周金標 │⑵周世民(次子)│ ││ │ │ (86.9.12歿) │ (60.3.2歿) │ ││ │ │ ├────────┼─────┤│ │ │ │⑶周世禮(三子)│見原審卷㈡││ │ │ │ (編號13) │第77頁 ││ │ │ ├────────┼─────┤│ │ │ │⑷周世清(四子)│ ││ │ │ │ (64.1.15歿) │ ││ │ │ ├────────┼─────┤│ │ │ │⑸周梨琴(長女)│見原審卷㈡││ │ │ │ (編號14) │第78頁 ││ │ │ ├────────┼─────┤│ │ │ │⑹周麗華(次女)│見原審卷㈡││ │ │ │ (編號15) │第79頁 │├────┴───────┴─────────┴────────┴─────┤│註:當事人姓名下方編號,係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序號 │└─────────────────────────────────────┘表2(鄭張欉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㈤第180頁┌────┬─────────┬─────────┬────────┐│ │ 子女 │ 孫子女 │ 備考 │├────┼─────────┴─────────┼────────┤│鄭張欉 │鄭生財(私生子)(歿) │ ││(41年歿)├───────────────────┤ ││ │陳孝根培(長子)(大正3.7.8歿) │ ││配偶: ├───────────────────┼────────┤│陳長盛 │鄭仲良(次子)(原名鄭阿屘)(編號19│見原審卷㈡第113 ││(無除戶│ ) │頁 ││資料,大├───────────────────┼────────┤│正7.2.18│陳氏水仙(長女) │ ││退去) │ (明治44.8.1養子緣組除戶) │ ││ ├───────────────────┤ ││ │陳氏嫌(次女)(退去) │ ││ ├─────────┬─────────┼────────┤│ │鄭招治(養女) │㈠楊和順(長子) │見原審卷㈡第110 ││ │ (92.6.16歿) │ (編號20) │頁 ││ │ ├─────────┼────────┤│ │ 配偶:楊水德 │㈡鄭美江(養女) │見原審卷㈡第111 ││ │ (66.6.29歿) │ (編號21) │頁 ││ │ ├─────────┼────────┤│ │ │㈢楊美惠(長女) │見原審卷㈡第114 ││ │ │ (編號22) │頁 ││ │ ├─────────┼────────┤│ │ │㈣楊秋惠(次女) │見原審卷㈡第114 ││ │ │ (編號23) │頁 ││ │ ├─────────┼────────┤│ │ │㈤楊佩玲(三女) │見原審卷㈡第115 ││ │ │ (編號24) │頁 ││ ├─────────┴─────────┼────────┤│ │鄭氏蘂(昭和8.9.4歿) │ │└────┴───────────────────┴────────┘表3(鄭許貴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㈤180頁背面-182頁┌────┬──────┬─────────┬───────┬──────┬─────┐│ │ 子女 │ 孫子女 │ 曾孫 │ 玄孫 │ 備考 │├────┼──────┼─────────┼───────┼──────┼─────┤│鄭許貴(│(長子姓名│ │ │ │ ││歿) │ 不詳) │ │ │ │ ││ │ (歿) │ │ │ │ ││ ├──────┼─────────┼───────┼──────┤ ││ │鄭頭北 │㈠鄭國龍(長子) │ │ │ ││配偶: │ (次子) │(大正2.11.11退去) │ │ │ ││ 鄭有志 │(昭和19.8. ├─────────┼───────┴──────┤ ││(明治36│ 27歿) │㈡鄭海霧(務) │⑴鄭清標(長子)(94.3.25歿) │ ││ .3.7.歿│ │ (次子) ├──────────────┤ ││ ) │ │ (56.8.4.歿) │⑵鄭清吉(次子)(74.9.10歿) │ ││ │ 配偶: │ ├──────────────┼─────┤│ │ 鄭陳氏教 │ 配偶:鄭陳阿里妹│⑶鄭清萬(三子)(編號26) │見原審卷㈡││ │ (明治12. │ (鄭阿理妹) ├──────────────┤第196-198 ││ │ 12.9歿) │ (88.8.21歿) │⑷鄭萬益(四子)(編號27) │頁 ││ │ │ ├──────────────┤ ││ │ │ │⑸鄭艷鴻(長女)(編號28) │ ││ │ │ ├───────┬──────┼─────┤│ │ │ │⑹鄭玉蓮(長女│ │見原審卷㈢││ │ │ │ )(編號90)│ │第65頁 ││ │ │ ├───────┼──────┼─────┤│ │ │ │⑺劉鄭碧珠(三│ │見原審卷㈢││ │ │ │ 女)(鄭春子│ │第192頁 ││ │ │ │ )(編號91)│ │ ││ │ │ ├───────┴──────┼─────┤│ │ │ │⑻鄭春美(四女)(39.4.11歿) │ ││ │ ├─────────┼───────┬──────┼─────┤│ │ │㈢鄭朝榮(三男) │⑴鄭根旺(長子│ │見原審卷㈡││ │ │ (49.9.10歿) │ )(編號25)│ │第194頁 ││ │ │ ├───────┴──────┼─────┤│ │ │ │⑵鄭玉英(長女),已出養 │ ││ │ ├─────────┴───────┬──────┤ ││ │ │㈣鄭振興(六子)(72.10.18歿) │ │ ││ │ ├─────────────────┼──────┤ ││ │ │㈤鄭氏勝(三女)(大正1.9.27生,歿)│ │ ││ ├──────┼─────────────────┼──────┤ ││ │鄭進福(三│㈠鄭榮宗(長子)(明治42.12.4生,歿) │ │ ││ │ 男)(大正├─────────────────┼──────┤ ││ │ 13.5.30歿 │㈡鄭榮傳(次子)(大正8.8.26歿) │ │ ││ │ ) ├─────────────────┼──────┤ ││ │ │㈢鄭氏治(長女)(林氏此根養女吳氏│ │ ││ │ 配偶:鄭郭│ 冶)(大正6.11.13除戶) │ │ ││ │氏有( ├─────────┬───────┴──────┼─────┤│ │45.10.9歿) │㈣鄭梅(次女) │⑴洪添財(長子)(編號92) │見原審卷㈢││ │ │ (92.7.25歿) ├──────────────┤第84-88頁 ││ │ │ │⑵洪添登(次子)(編號93) │ ││ │ │ 配偶:洪義忠 ├──────────────┤ ││ │ │ (74.7.18歿) │⑶洪添發(三男)(編號94) │ ││ │ │ ├──────────────┤ ││ │ │ │⑷鄭添德(四子)(編號95) │ ││ │ │ ├──────────────┤ ││ │ │ │⑸陳洪寶珠(長女(編號96) │ ││ │ │ ├──────────────┼─────┤│ │ │ │⑹鄭陳寶月(次女)(編號97)│同卷124頁 ││ │ │ ├──────────────┼─────┤│ │ │ │⑺董王寶貝(四女)(編號98)│見原審卷㈢││ │ │ ├──────────────┤第89-91頁 ││ │ │ │⑻洪寶玉(五女)(編號99) │ ││ │ │ ├──────────────┤ ││ │ │ │⑼洪寶貴(六女)(47.11.29歿) │ ││ │ │ ├──────────────┤ ││ │ │ │⑽洪寶琴(七女)編號100) │ ││ │ ├─────────┼──────────────┼─────┤│ │ │㈤陳鄭惜(三女) │⑴陳森慶(長子)(編號101) │見原審卷㈢││ │ │(81.10.2歿) │ │第95頁 ││ │ │ ├──────────────┼─────┤│ │ │ 配偶:陳源生 │⑵陳慶章(次子)(42.8.25歿) │ ││ │ │(41.10.22歿) ├──────────────┼─────┤│ │ │ │⑶連陳阿森(長女)(編號102) │同卷199頁 ││ │ │ ├──────────────┼─────┤│ │ │ │⑷陳玉蕙(次女)(編號103) │見原審卷㈢││ │ │ ├──────────────┤第96-98頁 ││ │ │ │⑸陳玉春(三女)(編號104) │ ││ │ │ ├──────────────┤ ││ │ │ │⑹陳玉美(四女)(編號105) │ ││ ├──────┼─────────┼──────────────┼─────┤│ │鄭酣耹 │㈠鄭榮畜(長子) │⑴鄭維德(長子)(編號106) │同卷128頁 ││ │ (四子) │(82.1.6歿) ├──────────────┼─────┤│ │(44.5.7歿)│ │⑵鄭維仁(次子)(編號107) │同卷129頁 ││ │ │ ├───────┬──────┼─────┤│ │ 配偶: │ 配偶:鄭劉珠妹 │⑶鄭麗卿 │①蔡明家 │見原審卷㈢││ │ 鄭林乖(67│(75.12.28歿) │ (長女) │ (長子) │第133-135 ││ │ .1.11歿) │ │(99.12.26歿)│ (編號109)│頁 ││ │ │ │ ├──────┤ ││ │ │ │ 配偶:蔡丕顯│②蔡明政 │ ││ │ │ │ (編號108) │ (次子) │ ││ │ │ │ │ (編號110)│ ││ │ │ │ ├──────┤ ││ │ │ │ │③蔡明娟 │ ││ │ │ │ │ (長女) │ ││ │ │ │ │ (編號111)│ ││ │ │ ├───────┴──────┼─────┤│ │ │ │⑷張鄭麗華(次女)(89.5.24歿) │ ││ │ │ ├──────────────┼─────┤│ │ │ │⑸朱鄭麗碧(三女)(編號112) │見原審卷㈢││ │ │ │ │第129頁 ││ │ │ ├──────────────┼─────┤│ │ │ │⑹鄭麗真(四女)(編號113) │見原審卷㈢││ │ │ │ │第127頁 ││ │ ├─────────┼──────────────┼─────┤│ │ │㈡鄭榮壽(次男) │⑴鄭祖禎(長子)(編號114) │見原審卷㈢││ │ │(97.9.16歿) │ │第125頁 ││ │ │ ├──────────────┼─────┤│ │ │ 配偶:鄭徐雲 │⑵鄭騰烈(次子)(81.5.12歿) │ ││ │ │ (歿) ├──────────────┼─────┤│ │ │ │⑶鄭麗娟(長女)(編號115) │見原審卷㈢││ │ │ ├──────────────┤第119-120 ││ │ │ │⑷鄭家馨(次女)(編號116) │頁 ││ │ ├─────────┼──────────────┼─────┤│ │ │㈢鄭榮通(三子) │⑴鄭福得(長子)(編號117) │ ││ │ │ (89.8.11歿) ├──────────────┤第140-141 ││ │ │ 配偶:鄭李麵 │⑵鄭麗鳳(長女)(編號118) │頁 ││ │ │ (98.3.31歿) │ │ ││ │ ├─────────┼──────────────┼─────┤│ │ │㈣鄭榮捷(四男) │ │ ││ │ │(昭和9.7.19歿) │ │ ││ │ ├─────────┼──────────────┼─────┤│ │ │㈤鄭義明(五男) │ │見原審卷㈢││ │ │ (編號119) │ │第103頁 ││ │ ├─────────┴──────────────┼─────┤│ │ │㈥鄭氏合(長女)(大正7.7.8歿) │ ││ │ ├────────────────────────┤ ││ │ │㈦陳鄭氏清香 (次女)(昭和2.3.4歿)(養子除戶) │ ││ │ ├────────────────────────┤ ││ │ │㈧鄭引(三女)(昭和11.5.20養子除籍) │ ││ │ ├────────────────────────┤ ││ │ │㈨鄭寶連(四女)(36.12.3.經陳寶珠收養為養女除籍)│ │└────┴──────┴────────────────────────┴─────┘表4(鄭為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㈤第182頁背面┌──────────┬────────────┐│鄭為(38.2.22歿) │ 無配偶、無子女 │└──────────┴────────────┘表5(鄭金龍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㈤第183頁┌────┬─────────┬─────────┬────────┐│ │ 子女 │ 孫子女 │ 備考 │├────┼─────────┼─────────┼────────┤│鄭金龍 │鄭善書(長子) │ │ ││(昭和 │(昭和13.3.10歿) │ │ ││13.1.19 ├─────────┼─────────┼────────┤│歿) │鄭善慶(次子) │㈠鄭世南(長子) │見調解卷第30頁 ││ │ (86.11.23歿) │ (編號2) │ ││配偶: │ ├─────────┼────────┤│鄭陳緞 │ 配偶: │㈡鄭素諒(養女) │見同上卷第31頁 ││(42.3. │ 鄭陳月嬌 │ (編號3) │ ││2歿) │ (79.11.2歿) ├─────────┼────────┤│ │ │㈢鄭麗鳳(長女) │見同上卷第32頁 ││ │ │ (編號4) │ ││ │ ├─────────┼────────┤│ │ │㈣鄭麗雲(次女) │見同上卷第33頁 ││ │ │ (編號5) │ ││ ├─────────┼─────────┼────────┤│ │㈢鄭塗(四子) │㈠鄭興旺(長子) │見同上卷第36-39 ││ │ (88.1.4歿) │ (編號7) │頁 ││ │ ├─────────┤ ││ │ 配偶:鄭李桂 │㈡鄭証耀(次子) │ ││ │ (編號6) │ (編號8) │ ││ │ ├─────────┤ ││ │ │㈢鄭淑英(長女) │ ││ │ │ (編號9) │ ││ ├─────────┴─────────┴────────┤│ │㈣鄭無(五男)(昭和9.2.14歿) ││ ├────────────────────────────┤│ │㈤鄭秀雄(五男)(昭和14.8.24養緣組二付除籍) ││ ├────────────────────────────┤│ │㈥鄭塗田(六男)(昭和11.11.9養子緣組二付除籍) ││ ├────────────────────────────┤│ │㈦鄭氏美珠(長女)(昭和7.6.8.養子緣組除戶) │└────┴────────────────────────────┘表6(鄭九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㈤第183頁背面至186頁┌────┬─────┬──────┬────────┬────────┬─────┐│ │ 子女 │ 孫子女 │ 曾孫 │ 玄孫 │ 備考 │├────┼─────┼──────┼────────┼────────┼─────┤│鄭九 │鄭錢 │㈠鄭根條 │⑴鄭瓊玫(長女)│①鄭明德(長子)│見原審卷 ││(47.5. │ (養女)│ (長子) │ (鄭匕廿子) │ (編號136) │㈤第27頁 ││22亡) │(65.7.25 │ (歿) │ (鄭好禮) ├────────┼─────┤│ │ 歿) │ │ (73.10.1歿) │②程明智(次子)│見原審卷 ││ │ │ │ 配偶:程日興 │ (編號29) │㈢第180- ││配偶: │ 招婿: │ 配偶: │ (91.4.5歿) ├────────┤ 181頁 ││鄭李查某│ 謝金寶 │ 鄭玉秀 │ │③程雅慧(長女)│ ││(52.1. │(39.6.11 │ (90.2.6歿│ │ (編號30) │ ││11歿) │ 歿) │ ) ├────────┴────────┼─────┤│ │ │ │⑵鄭香(次女)(97.1.8歿) │ ││ │ │ │ 配偶:翁振山(96.7.6歿) │ ││ │ ├──────┼─────────────────┼─────┤│ │ │㈡鄭根定 │⑴謝明正(長子)(編號31) │見原審卷㈡││ │ │ (次子) ├─────────────────┤第265-270 ││ │ │ (71.6.10 │⑵謝明雄(次子)(編號32) │頁、卷㈢第││ │ │ 歿) ├─────────────────┤152頁 ││ │ │ │⑶謝明川(三子)(編號33) │ ││ │ │ 配偶: ├─────────────────┤ ││ │ │ 謝林賢 │⑷謝明良(四子)(編號121) │ ││ │ │ (編號120)├─────────────────┤ ││ │ │(見原審卷㈡│⑸謝明順(五子)(編號34) │ ││ │ │ 第217頁) ├─────────────────┤ ││ │ │ │⑹謝琦雯(養女)(編號35) │ ││ │ │ ├─────────────────┤ ││ │ │ │⑺謝美麗(長女)(編號36) │ ││ │ │ ├─────────────────┼─────┤│ │ │ │⑻謝富子(養女)(昭和19.10.23歿)│ ││ │ ├──────┼────────┬────────┼─────┤│ │ │㈢鄭跟柱 │⑴鄭宗富(長子)│①鄭宛柔(長女)│見原審卷 ││ │ │ (三男) │ (76.3.4歿) │ (編號123) │㈡第337頁 ││ │ │ (76.9.28 │ 配偶:黃幼嬌 ├────────┤ ││ │ │ 歿) │ (編號122) │②鄭云婷(次女)│ ││ │ │ │ │ (編號124) │ ││ │ │ 配偶: ├────────┴────────┼─────┤│ │ │ 鄭陳阿珠 │⑵鄭宗懷(次子)(編號37) │見原審卷 ││ │ │ (77.1.11├─────────────────┤㈡第274頁 ││ │ │ 歿) │⑶鄭宗然(三子)(編號38) │第276-278 ││ │ │ ├─────────────────┤頁 ││ │ │ │⑷陳鄭麗梅(長女)(編號39) │ ││ │ │ ├─────────────────┤ ││ │ │ │⑸鄭麗雪(次女)(編號40) │ ││ │ ├──────┼────────┬────────┼─────┤│ │ │㈣謝根欉(四│⑴謝有義(長子)│ │見原審卷 ││ │ │ 子)(73. │ (編號125) │ │㈢第148頁 ││ │ │ 11.27歿) │ │ │ ││ │ │ 配偶:謝陳│ │ │ ││ │ │ 錦秀(歿)│ │ │ ││ │ ├──────┼────────┴────────┼─────┤│ │ │㈤鄭根道 │⑴鄭宗安(長子)(編號42) │見原審卷 ││ │ │ (五子) ├─────────────────┤㈡第281- ││ │ │ (58.5.19 │⑵鄭宗信(次子)(編號43) │ 284頁 ││ │ │ 歿) ├─────────────────┤ ││ │ │ 配偶: │⑶鄭宗吉(三子)(編號44) │ ││ │ │ 鄭塗芙蓉├─────────────────┤ ││ │ │ (編號41)│⑷鄭秋薇(長女)(編號45) │ ││ │ ├──────┼─────────────────┼─────┤│ │ │㈥鄭根和 │⑴謝明峰(長子)(編號47) │見原審卷 ││ │ │ (六子) ├─────────────────┤㈡第287- ││ │ │ (83.2.21 │⑵謝麗莉(長女)(編號48) │ 290頁 ││ │ │ 歿) ├─────────────────┤ ││ │ │ │⑶謝佩玲(次女)(編號49) │ ││ │ │ 配偶: ├─────────────────┤ ││ │ │ 謝何秀蓮│⑷謝心云(三女)(編號50) │ ││ │ │ (編號46)├─────────────────┤ ││ │ │ │⑸謝意仙(四女)(編號51) │ ││ │ ├──────┼────────┬────────┼─────┤│ │ │㈦楊謝碧霞 │⑴楊元宗(長子)│ │見原審卷 ││ │ │ (長女) │ (編號128) │ │㈡第298頁 ││ │ │ (92.12.21├────────┼────────┼─────┤│ │ │ 歿) │⑵楊宗麒(次子)│ │見原審卷 ││ │ │ │ (編號53) │ │㈡第300頁 ││ │ │ 配偶: ├────────┼────────┼─────┤│ │ │ 楊木華 │⑶許楊美雲(長女│ │見原審卷 ││ │ │ (編號52) │ )(編號54) │ │㈡第301頁 ││ │ │ (見原審卷 ├────────┼────────┼─────┤│ │ │ ㈡第297 │⑷楊麗卿(次女)│①陳逢源(長子)│見原審卷 ││ │ │ 頁) │ (68.12.26歿)│ (編號56) │㈡第309- ││ │ │ │ ├────────┤ 311頁 ││ │ │ │ 配偶:陳志剛 │②陳舒婷(長女)│ ││ │ │ │ (編號55) │ (編號57) │ ││ │ ├──────┴────────┴────────┼─────┤│ │ │㈧陳林碧月(次女)(編號58) │同卷302頁 ││ │ ├────────────────────────┼─────┤│ │ │㈨李春子(三女)(養父李火生) 81.11.20歿) │ ││ │ │ 配偶:朱慶光(82.10.15歿) │ ││ │ ├────────────────────────┤ ││ │ │㈩謝花子(四女)(昭和15.3.25歿) │ ││ │ ├────────────────────────┼─────┤│ │ │連林娥(養女)(編號59) │同卷307頁 ││ │ ├────────────────────────┼─────┤│ │ │李宜芳(五女)(原名李愛珠)(編號126) │同卷304頁 ││ │ ├────────────────────────┼─────┤│ │ │王楊碧喨(六女)(38.4.10經楊君德收養) │ ││ ├─────┴───────────────┬────────┤ ││ │蘇游氏蘂(養女)(昭和8.9.4歿) │ │ ││ ├─────────────────────┼────────┤ ││ │鄭氏坤(養女)(大正6.5.16歿) │ │ ││ ├─────┬──────┬────────┴────────┼─────┤│ │陳鄭樣 │㈠陳新吉 │⑴陳啟祥(長子)(編號60) │見原審卷㈡││ │ (養女)│ (長子) ├─────────────────┤第258、259││ │(85.12.27│(90.5.1歿)│⑵陳啟榮(次子)(編號61) │、338頁 ││ │ 歿) │ 配偶: ├─────────────────┤ ││ │ │ 陳張梅 │⑶陳玉芳(長女)(編號62) │ ││ │ 配偶: │ (86.12.23├─────────────────┤ ││ │ 陳溪河 │ │⑷陳如嬋(養女)(編號63) │ ││ │ (離婚)├──────┴────────┬────────┼─────┤│ │ 30歿)│㈡陳山田(次子)(編號127) │ │同卷312頁 ││ │ ├───────────────┼────────┼─────┤│ │ 配偶: │㈢陳天賜(三子)(39.4.29歿) │ │ ││ │ 陳火雞 ├───────────────┼────────┤ ││ │ (歿) │㈣陳能通(四子)(78.1.19歿) │ │ ││ │ ├───────────────┼────────┤ ││ │ │㈤陳龍飛(五子)(83.10.12歿)│ │ ││ │ ├──────┬────────┼────────┼─────┤│ │ │㈥鄭樓(養女)│⑴鄭明(養子) │ │見原審卷 ││ │ │ (90.8.2歿) │ (編號64) │ │㈡第136頁 ││ │ ├──────┼────────┼────────┼─────┤│ │ │㈦林陳疋 │⑴林發(長子)(│①林旺池(長子)│見原審卷 ││ │ │ (長女) │ 86.4.25歿) │ (原名:林志業│㈡第319- ││ │ │ (86.1.12 │ │ )(編號66) │ 320頁 ││ │ │ 歿) │ 配偶:林蔡惠娟├────────┤ ││ │ │ │ (編號65) │②林志健(次子)│ ││ │ │ 配偶: │ │ (編號67) │ ││ │ │ 林華 │ ├────────┤ ││ │ │ (92.12.31│ │③林志和(三子)│ ││ │ │ 歿) │ │ (編號68) │ ││ │ │ ├────────┼────────┼─────┤│ │ │ │⑵林進德(次子)│①林志偉(長子)│見原審卷 ││ │ │ │ (87.6.1歿) │ (編號70) │㈡第349- ││ │ │ │ ├────────┤ 351頁 ││ │ │ │ 配偶:林劉珍珠│②林志勳(次子)│ ││ │ │ │ (編號69) │ (編號129) │ ││ │ │ │ ├────────┤ ││ │ │ │ │③林佳萍(長女)│ ││ │ │ │ │ (編號71) │ ││ │ │ │ ├────────┤ ││ │ │ │ │④林佳君(次女)│ ││ │ │ │ │ (編號130) │ ││ │ │ ├────────┼────────┼─────┤│ │ │ │⑶林進松(三子)│ │見原審卷 ││ │ │ │ (編號72) │ │㈡第341頁 ││ │ │ ├────────┴────────┼─────┤│ │ │ │⑷林進義(四子)(100.2.24歿) │ ││ │ │ ├────────┬────────┼─────┤│ │ │ │⑸林進宏(五子)│①林昇隆(長子)│見原審卷 ││ │ │ │ (100.4.9歿) │ (編號74) │㈡第237頁 ││ │ │ │ ├────────┤ ││ │ │ │ 配偶:李聯君 │②林奇賢(次子)│ ││ │ │ │ (編號73) │ (編號75) │ ││ │ │ ├────────┴────────┼─────┤│ │ │ │⑹林進福(六子)(歿) │ ││ │ │ ├────────┬────────┼─────┤│ │ │ │⑺林秋源(七子)│ │見原審卷 ││ │ │ │ (編號131) │ │㈢第159頁 ││ │ │ ├────────┴────────┼─────┤│ │ │ │⑻林世川(八子)(62.12.30歿) │ ││ │ │ ├────────┬────────┼─────┤│ │ │ │⑼林啟明(八子)│ │見原審卷 ││ │ │ │ (編號132) │ │㈡第346頁 ││ │ │ ├────────┴────────┼─────┤│ │ │ │(10)李林玉雲(長女)(編號76) │見原審卷 ││ │ │ ├─────────────────┤㈡第342- ││ │ │ │(11)蔡林玉霞(次女)(編號77) │ 343頁 ││ │ │ ├─────────────────┼─────┤│ │ │ │(13)陳氏彩雲(次女) │ ││ │ │ │ (昭和11.5.20養子除籍) │ ││ │ │ ├─────────────────┤ ││ │ │ │(14)陳和子(三女)(昭和15.6.20歿) │ ││ │ │ ├─────────────────┤ ││ │ │ │(15)陳美花(四女)(37.11.3.經陳色 │ ││ │ │ │ 收養除本籍) │ ││ ├─────┼──────┴────────┬────────┼─────┤│ │鄭李紅素│㈠鄭燦(長子)(昭和9.9.24歿)│ │ ││ │ (養女)├──────┬────────┼────────┼─────┤│ │ (84.10. │㈡鄭錦和(次│ │ │見原審卷 ││ │ 28歿)│子)(編號78)│ │ │㈡第253頁 ││ │ ├──────┴────────┼────────┼─────┤│ │ 配偶: │㈢鄭勝雄(三子)(昭和20.9.8歿)│ │ ││ │ 鄭屘得 ├──────┬────────┼────────┼─────┤│ │ (68.4. │㈣鄭富雄(四│ │ │見原審卷 ││ │ 16歿) │子)(編號79)│ │ │㈡第254頁 ││ │ ├──────┼────────┼────────┼─────┤│ │ │㈤鄭明雄 │①鄭捷(長子) │ │見原審卷 ││ │ │(五子)( │ (編號80) │ │㈡第322頁 ││ │ │ 97.9.23歿)├────────┼────────┼─────┤│ │ │ 配偶: │②鄭詠文(長女)│ │見原審卷 ││ │ │ 黎氏碧泉 │ (編號81) │ │㈡第326頁 ││ │ ├──────┴────────┼────────┼─────┤│ │ │㈥黃鄭碧枝(長女)(編號82) │ │同卷323頁 ││ │ ├───────────────┼────────┼─────┤│ │ │㈦鄭碧珠(次女)(編號83) │ │同卷324頁 ││ │ ├───────────────┼────────┼─────┤│ │ │㈧鄭碧華(三女)(編號84) │ │同卷325頁 ││ │ ├───────────────┼────────┼─────┤│ │ │㈨鄭碧雲(四女)(編號133) │ │見原審卷㈢││ │ │ │ │第156頁 ││ │ ├──────┬────────┴────────┼─────┤│ │ │㈩卓鄭秀鸞 │⑴卓明崇(長子)(編號85) │見原審卷 ││ │ │ (養女) ├─────────────────┤㈡第329- ││ │ │ (88.10.14│⑵卓明智(次子)(編號86) │ 330頁 ││ │ │ 歿) ├─────────────────┤ ││ │ │ 配偶: │⑶卓明勇(三子)(編號87) │ ││ │ │ 卓清廉(99├─────────────────┤ ││ │ │ .2.21歿) │⑷卓明慧(長女)(82.6.21歿) │ ││ │ ├──────┼─────────────────┼─────┤│ │ │鄭秀梅 │⑴柳寶亮(長子)(編號135) │見原審卷 ││ │ │ (養女)(│ │㈢第196頁 ││ │ │ 71.5.12歿)├─────────────────┼─────┤│ │ │ 配偶: │⑵劉國英(次子)(編號88) │見原審卷 ││ │ │ 劉鎮鼎 ├─────────────────┤㈡第339- ││ │ │(編號134) │⑶劉國明(三子)(編號89) │ 340頁 ││ │ │(見原審卷㈢├─────────────────┼─────┤│ │ │ 第155頁) │⑷劉秀英(長女)(61.10.26歿) │ ││ ├─────┴──────┴─────────────────┤ ││ │林李幼葉(養女)(38.9.22終止收養) │ │└────┴──────────────────────────────┴─────┘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