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世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江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被上訴人即反 訴 原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 明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 代 理人 曾毓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存單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前段關於「本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世科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國防部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國防部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世科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