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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易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48號上 訴 人 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美芳被 上訴 人 陳建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美芳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建榮,嗣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進行委員改選,改推李美芳為主任委員,有卷附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02年3月15日新北重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按(本院卷第27頁)。準此,爰依職權命李美芳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初枝

裁判案由:交付感應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