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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易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958號上 訴 人 曹青志

曹豊志曹昭志曹得志曹味珍林曹春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宜衡律師被 上訴 人 曹曉民

曹承義曹榮信曹東生(兼曹林素娥承受訴訟人)曹青雪(即曹林素娥承受訴訟人)曹梨花(即曹林素娥承受訴訟人)曹秀鶴(即曹林素娥承受訴訟人)曹南軒(即曹林素娥承受訴訟人)曹詩寬(即曹林素娥承受訴訟人)曹亮吉曹永功曹永修曹永煌曹耀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被 上訴 人 黃曹純貞

曹鳳英曹翠峯曹陸瑛康伯智康繼仁康亞玲王業王小喬王錫琪康季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