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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上 訴 人 章民強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林煥程律師孔繁琦律師陳世寬律師被 上訴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請求返還信託股份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上更㈠字卷三第87頁)。茲上開事件經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上訴人對於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判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20 號判決廢棄發回,再經本院

104 年度重上更㈢字第49號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駁回上訴),有各該判決書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查(見本院上更㈠字卷四第52-54 、61-76 頁、卷三第132 -147頁)。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