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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更(一)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20號上 訴 人 林宗堯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複 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被 上訴人 余德川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盈餘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該判決第17頁至第19頁所示),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裁判案由:盈餘分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