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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更(一)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50號上 訴 人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被 上訴人 陳寶秀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會計表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裁判案由:交付會計表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