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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更(二)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㈡字第68號上 訴 人 朱枝茂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被 上 訴人 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芬(即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李後政(即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張永平法定代理人 胡其龍(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正芬(即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李後政(即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被上訴人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26條關於清算之規定。而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同法第79條、第113條亦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禾和公司)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經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除股東辜啟允已於90年12月24日死亡,股東張朝翔、張朝喨於89年間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外,其餘股東為張永平、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年5月9日廢止登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5年1月19日裁定選任劉健成為其清算人)、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為胡其龍),及世祺股份有限公司(92年2月7日廢止登記,臺北地院96年3月5日裁定選任胡立三為其清算人),前經最高法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台職字第31號裁定命張永平、劉健成(即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胡其龍(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胡立三(即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禾和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200號卷第3頁)。惟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世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臺北地院分別以100年度司字第31號、101年度司字第361號另行選派張正芬、李後政擔任前開二公司之清算人,有該院103年7月30日北院木民山100年度司字第31號、103年7月31日北院木民風101年度司字第361號函可稽(見本院102上更㈡字68號卷二第237、238頁),是禾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就股東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世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由張正芬、李後政為禾和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裁判案由:優先承買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