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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174號上 訴 人 張紫霄訴訟代理人 蘇美麗被 上訴 人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元一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移管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5年間向第三人購買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0棟00樓之0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嗣於100年9月間天花板無故發霉漏水,經伊僱工勘查發現系爭房屋天花板內竟設置有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總長近12公尺、直徑近8寸之排糞污管,且由系爭房屋樓上自廚房上方進入飯廳及廁所,而於廁所牆壁上開洞延伸外出接管排便,因該管線老化導致漏水,被上訴人建造系爭房屋時將排糞管線橫越系爭房屋天花板內部,侵占伊房屋內部空間,已侵害伊之所有權,伊自得請求被上訴人遷移該管線等情。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應將如附圖所示位於系爭房屋天花板上之排汙管線遷移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如附圖所示位於系爭房屋天花板上之排汙管線遷移。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並非向伊購買系爭房屋,系爭房屋固由伊所興建,伊仍對上訴人不負任何契約或消費關係之義務,上訴人無從對伊為任何請求。又伊於85年間先後取得系爭房屋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迄今已有17年,保固期限已然經過,且管線老舊滲水屬必然之現象,上訴人之前手使用系爭房屋時並無損害發生,本件請求亦已罹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上訴人於95年3月3日向第三人購買系爭房屋取得所有權,該屋為被上訴人於85年7月18日興建完成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復有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建造系爭房屋時將如附圖所示排糞管線橫越系爭房屋天花板內部,侵占伊房屋內部空間,已侵害伊之所有權,伊自得請求被上訴人遷移管線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上訴人係向第三人購買系爭房屋,而非向被上訴人購買,為上訴人所不爭,是兩造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依上訴人所陳,系爭房屋於85年7月18日興建完成時,被上訴人即已設置如附圖所示之排汙管線,斯時上訴人並非系爭房屋之所有人,是姑不論該管線有無侵占系爭房屋所有權之範圍,被上訴人為設置行為時,均不生侵害上訴人所有權之問題。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設置該管線完成至少為系爭房屋興建完成之日即85年7月18日,自該日起算至95年7月17日止,即已屆滿10年,被上訴人抗辯,縱其設置管線有侵權行為,上訴人迄101年3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亦非無據。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將該排汙管線遷移,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圖所示位於系爭房屋天花板上之排汙管線遷移,洵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判決之論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𨛯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秋帆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案由:遷移管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