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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上 訴 人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劍美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被上訴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複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