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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40號上 訴 人 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知明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

郭慧卿被上訴人 許淑芬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賴俊維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金城上列當事人間因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