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40號上 訴 人 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知明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
郭慧卿被上訴人 許淑芬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賴俊維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金城上列當事人間因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