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82號上 訴 人 邱大盛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冠州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05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8頁)在卷可稽;雖上訴人於收受上開補正裁定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駁回,於103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前開案卷為憑(見該案卷第8頁),因未據抗告而確定。茲本件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0、72頁),是其上訴並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