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12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1294號上 訴 人 林劍輝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林嫦芬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呂彗禎律師

梁超迪被 上訴人 林才鈞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周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03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將宇崎科技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0年度、一0一年度、一0二年度至一0三年九月十七日止,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文書置於宇崎科技有限公司,由被上訴人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之方式供被上訴人查閱。

被上訴人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又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原訴可認為已因而視為撤回時,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專就新訴為裁判,無須更就該判決之上訴為裁判(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應提出宇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宇崎科技公司),民國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9月25日以前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文件供被上訴人查閱,嗣變更為如後述之聲明,上訴人亦同意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本院卷第168頁)。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其為訴之變更,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上訴人於99年間一同設立宇崎科技公司,兩造均為董事,由上訴人保管宇崎科技公司相關帳冊。詎伊向上訴人要求查閱帳冊,上訴人拒絕交付,且100年度、101年度應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決算書表等,上訴人皆未提供予股東,復在伊不知情之下解除伊董事職務,致伊所持宇崎科技公司股份有遭損害之虞,伊自得本於不執行業務之宇崎科技公司股東身分,要求查閱相關文件以行使監察權。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將宇崎科技公司所有自100年度、101年度、102年度至本件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日如附表編號ꆼ至ꆼ所示之文書及宇崎科技公司銀行往來之交易明細置於宇崎科技公司,由被上訴人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之方式供被上訴人查閱。

二、上訴人則以:伊業已交付被上訴人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01年度之會計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至伊未交出部分,均非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明定上訴人行使監察權所得查閱之文書,且附表編號ꆼ、ꆼ、ꆼ、ꆼ之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薪資申報表、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及公司所有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存摺等,乃宇崎科技公司之營業秘密,應受保護而非在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查核範圍內等語置辯。並對被上訴人之變更之訴答辯聲明:變更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7頁背面、153頁背面):ꆼ上訴人現為宇崎科技公司負責人,並為唯一之董事(原審卷第8至9頁),管領如附表所示之文書。

ꆼ被上訴人亦曾為宇崎科技公司董事,於102年2月4日經登記

解除董事職務,但現仍為公司股東(原審卷第10至11頁、第46頁背面)。

ꆼ上訴人業已交付被上訴人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01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

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有權查閱宇崎科技公司如附表編號ꆼ、ꆼ、ꆼ、ꆼ、ꆼ之文書。

ꆼ附表編號ꆼ所指之銀行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玉山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永豐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四、被上訴人主張伊本於不執行業務之宇崎科技公司股東身分,得行使監察權,請求查閱宇崎科技公司如附表所示文書。被上訴人則否認被上訴人得查閱附表編號ꆼ、ꆼ、ꆼ、ꆼ之文書,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同意就本院103年4月7日準備程序中,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辯論範圍(本院卷第36頁背面之筆錄)。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ꆼ被上訴人行使監察權所得查閱之文書範圍為何?是否包含附

表編號ꆼ、ꆼ、ꆼ、ꆼ之文書?ꆼ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

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第110條及第22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皆得依上開規定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而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亦有明定。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5年內之會計憑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

2.查:被上訴人係宇崎科技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上訴人則為該公司之唯一董事即執行業務之股東,有宇崎科技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審卷第38、3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不爭執事項ꆼ),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被上訴人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上訴人查詢宇崎科技公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且依同法第110條準用228條規定,上訴人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

ꆼ上訴人雖抗辯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薪資申報表、員工薪

資扣繳憑單及公司所有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存摺等,乃宇崎科技公司之營業秘密,應受保護而非在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查核範圍內等語,然查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

ꆼ就附表編號ꆼ年度決算申報書部分:

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法第20條第1、2、4項定有明文。即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組織均需辦理決算程序,其目的在於讓公司股東確實瞭解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及解除公司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又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亦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則公司依上開規定提出之決算申報書,即屬公司法第48條規定之表冊,被上訴人請求查閱此部分文件,自應准許。又上開決算申報書係由公司編製,被上訴人所稱「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應屬誤載,併此敘明。

ꆼ就附表編號ꆼ薪資申報表、編號ꆼ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部分:

又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2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4至1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查閱之薪資申報表、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係由宇崎科技公司出具予稅捐機關及員工之對外憑證,且參以上訴人所舉其提供各股東之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調整所得額明細表─營業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本院卷第95頁、第100頁),中列有「薪資支出1,623,074元」惟並無每月薪資發放明細,為明該項支出是否正確,被上訴人請求查閱此2項文件,亦有其必要性而應准許。

ꆼ就附表編號ꆼ宇崎科技公司所有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存摺部分:

查存摺係金融機構提供予存款戶,用以記錄存款戶在銀行帳戶內存、提款之交易情形,核屬公司法第48條所稱之財產文件,被上訴人請求查閱宇崎科技公司之銀行存摺,得以查核執行業務股東就公司存款之運用情形,自亦應准許。然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曾向銀行申請宇崎科技公司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且被上訴人已得查閱宇崎科技公司之財產文件即存摺,被上訴人當足知悉宇崎科技公司之存提款狀況,自無必要再請求查閱此部分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ꆼ又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

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裁判意旨參照)。上訴人雖抗辯附表編號ꆼ、ꆼ、ꆼ、ꆼ所載文書係屬宇崎公司之營業秘密,然其既未提出事證陳明上開文書究有何營業秘密或就其營業秘密為保密措施,殊難認被上訴人行使上述查閱權將造成宇崎科技公司營業秘密外洩之情形,故上訴人僅泛言被上訴人現為所營業務與宇崎科技公司相同而具競爭關係之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上訴人若如實交付,宇崎科技公司必然遭受無可預期之營業損失云云,即無足採。

ꆼ綜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附表編號ꆼ、ꆼ、ꆼ、ꆼ之

文書供其查閱,為有理由,另附表編號ꆼ、ꆼ、ꆼ、ꆼ、ꆼ之文書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就附表所載文書之請求均應准許,至其請求查閱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則屬無據。

ꆼ上訴人已交付部分表冊,被上訴人就該部分得否再訴請上訴

人交付查閱?查上訴人業已交付被上訴人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01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之影本,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ꆼ),另上訴人以其已於原審102年9月25日辯論期日當庭交付被上訴人101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等帳冊影本,抗辯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已無保護之必要云云。惟查,上訴人原以101年4月10日存證信函檢附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01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予各股東(原審卷第53頁至第55頁),然其後復以101年4月30日存證信函表示前發送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因有筆錄,隨函再次發送更正後之100年度、101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原審卷第56頁、第57頁),被上訴人主張上開文件是否又再次經過變更足堪懷疑等情,並非無據,況公司法所定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得隨時行使,並無次數之限制,上訴人抗辯其已交付部分表冊,被上訴人就該部分不得再請求查閱云云,即非可採。

ꆼ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將資料置放於公司,由其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1.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9條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且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同,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多需要具備法律或會計方面專業知識,始能達其監察目的,則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之規定。從而,被上訴人主張其得偕同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各項表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2.又公司法第229條規定股東得隨時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應備置於公司,且經濟部65年11月20日經商字第31741號函亦釋示監察人或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依同法第218條規定審核簿冊文件,應在公司為之。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將宇崎科技公司如附表所示文書置放於公司,供其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主張其為宇崎科技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請求上訴人將附表所示文書置放宇崎科技公司供其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被上訴人變更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編號│應提出宇崎科技有限公司之文書 │├──┼────────────────────────┤│ ꆼ │營業報告書 │├──┼────────────────────────┤│ ꆼ │資產負債表 │├──┼────────────────────────┤│ ꆼ │財產目錄 │├──┼────────────────────────┤│ ꆼ │損益表 │├──┼────────────────────────┤│ ꆼ │年度決算申報書 │├──┼────────────────────────┤│ ꆼ │各項分類帳 │├──┼────────────────────────┤│ ꆼ │薪資申報表 │├──┼────────────────────────┤│ ꆼ │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 │├──┼────────────────────────┤│ ꆼ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銀行存摺 │├──┴────────────────────────┤│備註:期間為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至103年9月17日止 │└───────────────────────────┘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