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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292號上 訴 人 呂高標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被 上訴人 高明興

高明源高明傳高明輝高明和林高明珠高明照鍾高玉美高永煇高素華林高美華蘇張瓊霞蘇忠源蘇聖華蘇緯宸鄧秋香高菽偵高淑儀高振甫高振峰高禎蔚高翊禎高全煒高維霙高全杰高全君高全貞高長川高長谷張宇翔劉美珠邱劉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複 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調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調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