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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14號聲 請 人 吳美池即 上訴 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更名前為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414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5日所為追加被告狀,追加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追加被告林柄昆間第18屆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另追加備位聲明:㈠被上訴人於101年9月1日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應予撤銷。㈡確認被上訴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追加被告林柄昆間第18屆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且提出被上訴人本案申請主管機關報備重要相關文件即為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部分,而未予准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追加之備位聲明,即被上訴人於101年9月1日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應予撤銷部分,本院認與原訴有所關連,證據資料具有共通性,其請求之基礎事實應屬同一,而准許其追加,惟實體方面經本院調查結果認系爭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並無違反法令或住戶規約,故認聲請人請求撤銷被上訴人於101年9月1日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並無理由,而判決駁回聲請人此部分追加之訴,有判決書可稽。另聲請人追加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追加被告林柄昆間第18屆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因不合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追加之訴不合法,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有該裁定可稽。至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部分,核與判決之補充無關。本件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脫漏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