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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436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都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撤銷管理規約事件,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0,440元(本院102年度抗字第494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4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4,36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及原審命其補正經其繳納之4萬0,337元,尚餘4萬2,773元(36,244+54,366-3,000-4,500-40,337=42,773),應予補正,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蔡虔霖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案由:撤銷管理規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