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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67號上 訴 人 亞太美國學校兼法定代理人 章勳明兼法定代理人 朱家明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被 上 訴 人 鄭亭玉

陸 續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43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準備程序中亦均表示願待上開事件終結後再進行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69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乃於102年8月8日裁定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5年3月18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442號裁定上訴駁回在案,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最高法院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二卷第33頁)。

是被上訴人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章榮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