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67號上 訴 人 亞太美國學校兼法定代理人 朱家明兼法定代理人 章勳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被 上訴人 鄭亭玉
陸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43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43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均表示願待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43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後再進行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69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