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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01號上 訴 人 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懷遠人 之2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吳麒律師被 上訴 人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被 上訴 人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星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