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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再國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