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10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2年12月3日補費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
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2月11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惟抗告人迄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按(見本院卷第56、57頁),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