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9,15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