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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再易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22號再審原告 高立

高華慧高華庭高明美高華瓊兼訴訟代理人 高華生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信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塗銷建物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6,41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