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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再易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孔文禪

孔大發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鄭素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