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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再易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45號再審原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金鳳等間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萬4,531元,應徵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