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59號再 審 原告 陳正雄
陳李愛珠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貴明間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