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76號再審原告 吳陳修鸞
鄭金城吳昱均上列再審原告因與楊章民等間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7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9,4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再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附表:
㈠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 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
號B 、H 、I 、J 部分:550 元(公告土地現值)×(794 +
4 +12+1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46,050 元。㈡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 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
號E 部分:550 元(公告土地現值)×4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5,850 元 。
㈢新北市○○區○○段○里○○段000 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
F 部分:550 元(公告土地現值)×441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42,550 元。
㈣新北市○○區○○段○里○○段000000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
號K 、L 部分::550 元(公告土地現值)×(4 +5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950 元㈠至㈣合計719,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