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88號再審原告 楊懷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返還土地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判決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提
起再審之訴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判決而未提起再審之訴者,仍應視為提起再審之訴,而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263號裁判要旨參照)。再審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請覆議」,表示不服本院102年7月30日101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書狀見本院卷第1頁),係對於終審法院之判決有所不服,應視為提起再審之訴。
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
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要旨參照)。再審原告主張:伊所有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弄○○○○○號房屋占用再審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所有同市○○段○○○○○○號土地之面積,三次測量結果都不同,為何不以最低2.8平方公尺計算,要以不實之10.64平方公尺判決,伊心底實在不服,伊於102年8月24日聘請民宇測量事務所現場實施測量結果占用土地面積為5.88平方公尺,請依此判定等語(本院卷第1至2頁),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開說明,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