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99號再審原告 高鴻華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存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8,909元,應徵裁判費2萬3,478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