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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再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45號再審原告 王鳳鳴再審被告 力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源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其與力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貳佰捌參萬参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肆萬参仟陸佰柒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