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74號再審原告 邱聲明
邱鏡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奇宏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3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460元,應徵裁判費2萬5,111元,再審原告僅繳1,000元,餘2萬4,11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