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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再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9號上 訴 人 高育民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萬、郭周冬子、周溫雪等間因給付報酬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萬2,155元,第二審、第三審應徵納之裁判費各為2萬7,1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