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再字第2號
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王榮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本院駁回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及103年1月23日駁回再審之訴裁定,均提起抗告。查本件各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總計2,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