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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國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妙嫣法定代理人 林德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2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