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謝世榮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複 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被 上訴人 孫意婷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複 代理人 丁偉揚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THE FAMILY COURT
OF THE FIRST CIRCUIT STATE OF HAWAII)案號:FC-D NO.00-0-0000 號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㈠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㈡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㈢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㈣無相互之承認者。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向原法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惟其於起訴前之100 年12 月6日,即就兩造在美國夏威夷州之財產,向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THEFAMILY COURT OF THE FIRST CIRCUIT STATE OF HAWAII)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並經該法院以案號:FC-D NO.00-0-0000 號受理。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雖於
102 年1 月16日以無審判權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美國夏威夷州中級上訴法院(THEINTERMEDIATE COURT OF APPEALS OF THE STATE OF HAWAII)業於105年1 月12日以案號:NO. CAAP-00-0000000將該事件發回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現仍未確定,有起訴狀及其中譯文、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判決、美國夏威夷州中級上訴法院判決書、裁定書、修正判決書在卷可憑(原審卷一第311-313頁,原審卷二第134-135頁,本院卷一第48-49頁,本院卷三第14-35頁、第38頁、第41-42 頁、第43-64 頁)。上訴人就已繫屬於美國法院之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更行起訴,經核該事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而被上訴人已於本院陳明不同意繫屬於美國法院部分由本院裁判等語(本院卷二第232頁反面、第233頁),亦堪認其在美國應訴並無重大不便之情形,本院因認於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案號:FC-D NO.00-0-0000 號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博欽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