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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家上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謝世榮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被 上 訴人 孫意婷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複 代 理人 丁偉揚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惟其於起訴前之100年12月6日,已就兩造在美國夏威夷州之財產,向美國夏威夷州第一巡迴法院家事法庭(THE FAMILY COURT OF THE FIRST CIRCUIT STATE OF HAWAII,下稱美國夏威夷州法院)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第1項規定,於105年1月26日裁定本件於美國夏威夷州法院案號:FC-D NO.00-0-0000號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訴訟業經作成仲裁決定,有該仲裁決定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148-150頁),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繼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