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10號上 訴 人 文化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孟啟訴訟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林信和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胡閏祺律師被 上訴 人 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佳君訴訟代理人 林洲民被 上訴 人 立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秉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