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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建上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鈴木規之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李惠貞律師謝承益律師被上訴人即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訴 人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黃泰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 年5 月1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8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提出催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之回執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麗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