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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建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訴訟代理人 許勝雄 臺北郵局第118-495號信箱被上訴人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被上訴人 合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被上訴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被上訴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被上訴人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陽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