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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建上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智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張子柔律師林雅芬律師複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衍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衍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