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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建上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神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得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純秀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

郭曉丰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