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62號抗 告 人 晶莊塗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娜抗 告 人 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玉蘋上列抗告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裁定,各自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法院之異議駁回。
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之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均由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實拓公司)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執100年12月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調字第9號(下稱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命債務人即抗告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下稱晶莊塗料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自動履行執行名義之內容,並於晶莊塗料公司逾期不為履行時,以晶莊塗料公司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上開調解筆錄之調解內容第一項為:晶莊塗料公司同意於100年12月20日前在聯合報A1至A16版其中一版,刊登一日、八分之一版面、內容為「道歉啟事道歉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因未經許可而於公開商務網站,使用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之第00000000號『Sto』商標為推廣業務,現承蒙該公司寬諒不予追究,故特此聲明道歉保證爾後將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前揭商標,並告知共同尊重智慧財產權,以商誼。道歉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麗娜,住址:宜蘭市○○路○段○○○○號,商標權人: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為晶莊塗料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www.yahoo.com.tw網站業者申請將部落格網址tw.myblog.yahoo.com /sto-blog之「Sto-blog」變更為其他無「Sto」之名稱,及將輸入關鍵字「Sto」時不要顯示晶莊塗料公司之網頁,並將申請資料及上開網站業者之回函副知台灣實拓公司,若上開網站業者同意變更部落格網址,晶莊塗料公司應配合變更部落格網址」【該執行名義見原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273號(下稱1273號)執行卷7頁】。嗣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2年4月1日以宜院嵩102司執強字第1273號函知台灣實拓公司有關晶莊塗料公司已依執行名義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完畢等語,台灣實拓公司以晶莊塗料公司未確實依調解筆錄第一項、第二項之內容履行等情,向原法院聲明異議,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2年5月27日前揭第1273號裁定駁回台灣實拓公司強制執行之聲請及異議,台灣實拓公司於102年6月10日聲明異議,原法院於102年9月18日以102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下稱第14號)裁定,認為該執行名義第一項未履行完畢;第二項已履行完畢,惟仍將原法院司法事務官第1273號裁定全部廢棄,改諭知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更為適法之處理。嗣台灣實拓公司及晶莊塗料公司均提出抗告。
二、台灣實拓公司之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執行名義調解筆錄第二項關於向雅虎奇摩網站業者申請將部落格網址tw.myblog.ya
hoo.com/sto-blog之「Sto-blog」變更為其他無「Sto」之名稱,及將輸入關鍵字「Sto」時不要顯示晶莊塗料公司之網頁,其約定意旨係為達到輸入關鍵字「Sto」時,不顯示晶莊塗料公司網頁或部落格之目的,其方式除向網站業者變更部落格網址外,尚有將部落格隱藏為不公開、關閉部落格或直接刪除Yahoo!奇摩部落格帳號等方式,晶莊塗料公司逕以雅虎奇摩公司客戶服務部回覆之「目前自訂網址設定後無法更改命名,且無法取消」云云,作為其無法配合變更部落格網址之理由,顯屬推諉之詞,有違誠信原則。晶莊塗料公司迄今仍未將部落格網址變更為其他無「Sto」之名稱,伊在Yahoo!奇摩及Google網站輸入關鍵字「Sto」時,仍會出現晶莊塗料公司之網頁,顯見晶莊塗料公司仍繼續以「Sto」名義使用於網路之方式,持續不斷侵害伊之商標權,原裁定竟以晶莊塗料公司已依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提出相關申請,該調解內容第二項已履行完畢云云,此部分並不合法。爰聲請廢棄就原裁定理由中不利於伊之部分。
三、晶莊塗料公司之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執行名義調解筆錄第一項關於登報道歉部分,伊於100年12月20日登載於聯合報A12版之道歉啟事內容,其規格皆與調解筆錄第一項要求之登載時間、版面、文字等相符,且登報之字體、排版等版面格式亦與調解筆錄之附件相符,至於聯合報將台灣「實」拓誤刊登為台灣「寶」拓之部分,伊已於100年12月27日聯合報C3版登載更正啟事,其更正之效力應可溯及原刊登道歉啟事之時,故伊已依執行名義第一項內容履行完畢。原裁定片面認定更正啟事需重登道歉啟事,始足補正將公司名稱誤登之部分,於法無據,爰聲請廢棄原裁定。
四、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4條定有明文,是以應為如何之執行,悉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制度,皆以經由司法上之公權力作用實施私權保護為目的,債權人欲循民事司法程序實現私權者,除請求標的法律關係要件及當事人適格要件外,並需具備保護之必要之要件,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之發動係依執行名義為之,倘債務人業依執行名義履行者,則債權人之聲請應欠缺執行之必要。
經查:
㈠台灣實拓公司執原法院100年12月7日第9號調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晶莊塗料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業據提出原法院第9號調解筆錄(見原法院第1273號卷7至8頁)為證。系爭執行名義之內容分成二項,業如前述,是晶莊塗料公司應履行之範圍,即為上開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內容,合先敘明。
㈡查有關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部分,晶莊塗料公司已於100年
12月20日聯合報A12版刊登如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及附件所載之內容、字體、排版等版面格式之道歉啟事,其中有關台灣「實」拓公司之公司名稱雖誤載為台灣「寶」拓,晶莊塗料公司亦於同年月27日聯合報C3版刊登更正啟事,載明:「更正啟事,原100年12月20日刊登聯合報A12版之道歉啟事,將台灣實拓股份有限公司誤刊為台灣寶拓股份有限公司,道歉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特此更正」,有晶莊塗料公司所提報紙、切結書、身分證影本(見原法院第1273號卷51至52頁背面、83至84頁)可稽,足認晶莊塗料公司於台灣實拓公司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前,已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內容履行完畢。台灣實拓公司雖主張晶莊塗料公司將道歉啟事之道歉對象刊載為「台灣寶拓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台灣實拓公司,顯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對台灣實拓公司道歉之意旨,其後更正啟事未再告知道歉原因及內容,自不生依系爭調解內容履行之效力云云。惟由系爭調解筆錄之附件觀之,其所載道歉啟事內文,就台灣實拓公司名稱中之「實」字,在印刷上字體確有些許模糊,而有導致刊登業者誤認為「寶」字,以致於發生誤登之情事,晶莊塗料公司於發現後登刊錯別字後,已迅速登報更正。本件晶莊塗料公司於100年12月20日登載於聯合報A12版之道歉啟事內容,其中除台灣實拓公司之「實」字,因刊登業者誤登為「寶」字外,其餘文字內容、規格等皆與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內容及附件所要求者相符,已足使閱報者等不特定人閱讀後,得悉「Sto」商標非晶莊塗料公司所有,則以道歉啟事輔以更正啟事觀之,應可認晶莊塗料公司已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一項內容履行完畢,無再重複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
㈢次查有關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部分,晶莊塗料公司已於100
年12月27日向Yahoo!奇摩網站業者提出變更部落格網址之申請,及於102年3月11日向Yahoo!奇摩網站業者申請設定於網頁查詢關鍵字「Sto」時不顯示晶莊塗料公司之網頁,然經Yahoo!奇摩網站業者回覆:就變更網址部分,自訂網址設定後無法更改命名,且無法取消,就關鍵字查詢結果設定部分,目前部落格服務已停止維護並不再支援功能及技術性相關問題等情,有晶莊塗料公司所提網站業者回覆之電子郵件(見原法院第1273號卷56至59頁、81至82頁)可查,且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再向Yahoo!奇摩網站業者函詢是否可為前揭網址變更及關鍵字查詢設定結果,Yahoo!奇摩網站業者仍回覆稱:「囿於系統限制,Yahoo!奇摩部落格之自訂網址設定後便無法更改命名且無法取消,是以tw.myblog.yahoo.com/sto-blog(晶莊塗料有限公司)之網址無法變更為其他無『Sto』之部落格網址。又因系爭部落格網址含有『Sto』,故無法在以關鍵字『Sto』搜尋時,搜尋結果中不顯示tw.myblog.yahoo.com/sto-blog(晶莊塗料有限公司)之網頁」,亦有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2年5月11日宜院嵩102司執強字第1273號函、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年5月15日雅虎資訊(一0二)字第00752號函(見原法院第1273號卷99頁、101頁)足稽。是晶莊塗料公司業依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向網站業者提出申請,並將網站業者回覆內容副知台灣實拓公司。至於能不能達到台灣實拓公司與晶莊塗料公司當初成立調解時所預期之結果,則依賴第三人即Yahoo!奇摩網站業者之行為,此部分並非晶莊塗料公司單方面之行為所及。台灣實拓公司雖主張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約定意旨係為達到輸入關鍵字「Sto」時,不顯示晶莊塗料公司網頁或部落格之目的,其方式除向網站業者變更部落格網址外,尚有將部落格隱藏為不公開、關閉部落格或直接刪除Yahoo!奇摩部落格帳號等方式云云。然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末段載明:「並將申請資料及上開網站業者之回函副知聲請人,若上開網站業者同意變更部落格網址,相對人應配合變更部落格網址。」,顯見晶莊塗料公司僅需向Yahoo!奇摩網站業者申請將其部落格網址變更為其他無「Sto」名稱,及申請將輸入關鍵字「Sto」時不要顯示晶莊塗料公司之名稱,於網站業者回函後將其副知台灣實拓公司即可,並於網站業者同意變更部落格網址時,配合變更部落格網址,並未約定一定要達成變更部落格網址為無「Sto」,及以關鍵字「Sto」搜尋結果不要出現晶莊塗料公司名稱之結果,台灣實拓公司所稱將部落格隱藏為不公開、關閉部落格或直接刪除Yahoo!奇摩部落格帳號等方式云云,為執行名義即系爭調解筆錄所未記載應履行之事項,非本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是晶莊塗料公司已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所約定之行為履行,致於最終之結果無法達到台灣實拓公司成立調解時之預期目的,係因第三人即Yahoo!奇摩網站業者回覆無法為之所致。是本院認為此部分不適合強制執行,台灣實拓公司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
㈣至於原法院民事執行處102年4月1日發函通知台灣實拓公司
之內容,係記載:「本件經查債務人(即指晶莊塗料公司)已依執行名義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完畢,請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未履行之資料到院,逾期本件將以執行完畢終結處理」等語,有前開函文附於原法院執行卷內可憑(見原法院第1273號執行卷85頁),上開函文僅係將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認定本件債務人即晶莊塗料公司已業履行完畢之意旨通知債權人即台灣實拓公司,如台灣實拓公司有不同意見時,促其於文到後5日內提出相關資料,供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再次審酌,或者供台灣實拓公司有一救濟途徑以聲明異議。嗣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認台灣實拓公司之異議為無理由,而裁定一併駁回此部分之異議,並無不合之處。原法院裁定認為上開通知之執行方法不當,而廢棄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部分,尚有未合。
㈤綜上,本件債務人晶莊塗料公司業已依執行名義即系爭調解
筆錄第一項所載之內容履行完畢,台灣實拓公司無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至於第二項部分,晶莊塗料公司已依調解內容履行,雖未達預期結果,惟未達預期結果之原因,係因第三人即Yahoo!奇摩網站業者回覆無法達成所致,此部分亦不適合強制執行,台灣實拓公司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亦於法不合。另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上開通知行為,並無不妥之處,亦如前述,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前揭第1273號裁定,駁回台灣實拓公司對晶莊塗料公司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前揭異議,均核屬有據。抗告人台灣實拓公司對前揭1273號裁定提出異議,為無理由,原應予駁回。詎原法院裁定竟將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前揭第1273號裁定廢棄,尚有誤會。抗告人晶莊塗料公司指摘原法院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原法院裁定認晶莊塗料公司業依系爭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履行,理由論述與本院雖有不同,但結論相同,台灣實拓公司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晶莊塗料公司之抗告為有理由,台灣實拓公司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