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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抗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45號抗 告 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伍蔣清明

伍必翔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黃泓勝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Days Healthcare U.K. Limited(原名Medica

l Aids Limited)間聲明異議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2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且因執行名義尚須具備給付內容為確定及可能等要件,強制執行方克落實,足見外國確定判決,必以與我國法院許可執行判決相結合,始得認其為具執行力之執行名義」,又「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執行者,許可執行之範圍,應以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所載內容為準,不得就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所未記載之給付,宣示許可其執行」(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2號、95年台上字第293號、93年台上第208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關於確定判決之執行,如其判決主文不明瞭,而所附理由已記載明晰,與主文不相牴觸者,得參照該判決之理由為執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及抗告意旨略以:宣告許可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予以執行之判決,其執行力、既判力之範圍應僅以判決主文所載之內容為限,故判決理由中判決利率係對於外國法院判決之理由、外國法律之記載,不在既判力及執行力之範圍內。且本件執行名義之內容關於利息部分並不明確,且主文亦未載有該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八,自無法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應將原法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所為之新院千99司執孟字第35188號執行命令撤銷或廢棄,原法院以判決理由做為補充

主文之依據,係屬認事用法有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因抗告人拒不履行兩造間之協議書約定,以抗告人為被告,向英國高等法院女王商業法庭(即The HighCourt of Justice,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Court,下稱:「英國高等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案號為2002 Folio 178,下稱本案),抗告人並於同一訴訟程序提出反訴。經英國高等法院於西元2004年1月29日就本案作出判決書(Judgment),認定相對人有權取得因抗告人違約所受之損害賠償金額英鎊1,020萬元,並駁回必翔公司之反訴。西元2004年2月16日作成判決及命令(Judgment及Order),判命:1.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1,023萬5,144英鎊,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判決利率計算之利息。2.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因本訴訟程序支付之所有訴訟費用(含為本訴與反訴釋疑而支付之費用),費用金額為雙方同意之款項,若對金額有異議,則按基準計算。3.抗告人應支付相對人按CPR第44.3(8)規定墊付之200萬英鎊暫付款,最遲須於西元2004年3月1日星期一前支付。4.上訴人應給付因本訴訟程序支付之費用:①相對人有權依CPR44. 3(6)(g)規定,取得雙方同意或計算之訴訟費用之利息,計息期間始於相對人等於任何時刻支付此等相關費用至西元2004年1月29日止,利息以高於基準利率1%之利率計算,②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算至清償之日止,依判決利率計算之利息。5.駁回抗告人等就本判決暫緩執行之聲請。抗告人就英國高等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英國上訴法院於西元2004年6月16日作出准許上訴之裁定,惟該上訴之許可附有條件。惟抗告人未支付許可條件之金額,英國上訴法院乃於西元2004年9月1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英國高等法院法官Mr.Justice Langley於西元2004年10月1日就本案出具證書,證明:相對人取得高等法院判定抗告人敗訴之判決,賠償內容為:1.賠款1,023萬5,144英鎊,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算至清償之日止,按判決利率計算之利息。2.全部訴訟費用,以及雙方同意或計算之利息。利息之計算如下:①自相對人支付相關費用當日至西元2004年1月29日,利率為基準利率加1%。②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算,利率為判決利率。③中間費用暫付款200萬英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相對人並以上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英國確定判決)之部分給付內容請求原法院以判決宣示准予強制執行,業經第一、二、三審法院宣告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並執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強制執行。

四、按強制執行之範圍係以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執行之範圍為限,並不得就外國判決未記載之內容宣告許可執行,且若判決

主文不明瞭,而所附理由已記載明晰,與主文不相牴觸者,得參照該判決之理由為執行。而原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判決主文記載:「英國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西元2004年7月13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號(Reference No. A3/2004/0636)判決及命令(Judgment and Order)及於西元2004年9月13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Ref. A3/2004/0636)命令(Order)駁回上訴確定所維持之英國高等法院女王商業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Que

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於西元2004年1月29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民事確定判決(Judgment)與西元2004年2月16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號民事確定判決及命令(Judgment andOrder ),判命『一、抗告人等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英鎊1,023萬5,144元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二、英鎊兩百萬訴訟費用暫付款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准予在中華民國強制執行之範圍,其中(一)應連帶給付之『連帶』部分;(二)抗告人應給付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部分均廢棄。上開(一)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連帶』部分駁回。上開(二)廢棄部分,准予在中華民國強制執行應給付之金額應依『判決利率』計算利息。其餘上訴駁回」;兩造各自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相對人請求就英國高等法院女王商業法庭(The High Court ofJustice, 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西元2004年1月29日、同年2月16日200

2 Folio 178號判決及判決、命令所債務人等負連帶責任及訴訟費用暫付款二百萬英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逾判決利率計付利息宣示准予強制執行部分之訴;駁回債務人等對於相對人請求就上開判決及判決、命令所命訴訟費用暫付款200萬英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按判決利率計付利息宣示准予強制執行部分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兩造其他上訴駁回」;復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5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判決關於相對人請求就英國高等法院女王商業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西元2004年1月29日、同年2月16日2002 Folio 178號判決及判決、命令所命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相對人『1,023萬5,144英鎊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二、200萬英鎊訴訟費用暫付款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宣示准予強制執行,其中200萬英鎊訴訟費用暫付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判決利率計付利息』」;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163頁)。是我國法院許可執行之範圍為「英國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西元2004年7月13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號(Reference No.A3/2004 / 0636)判決及命令(Judgment and Order)及於西元2004年9月13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 Ref.A3/2004/06 36)命令(Order)駁回上訴確定所維持之英國高等法院女王商業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Queens Bench Division, Commercial Court)於西元2004年1月29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民事確定判決(Judgment)與西元2004年2月16日所為Claim No.:2002 Folio 178號民事確定判決及命令(Judgment and Order ),判命抗告人等應給付相對人英鎊1,023萬5,144元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判決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暫付款英及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判決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又主文中所謂「按判決利率計算之利息」,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判決發回本院審理,本院以99重上更㈠字第145號更為審理後將原記載為「年利率百分之八」更為「按判決利率計付利息」,係因我國法院不得於主文中補充系爭英國確定判決主文所未記載之事項,並未否認判決利率即為年利率百分之8,且依英國「1838年判決法(Judgments

Act 1838)」第17條雖規定:「….. Everyjudgment debtshall carry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8 per cent perannum] from [such time as shall be prescribed by rul

es of court]…..(中譯文:每一個判決債務均應附加自[法院命令所定之時間]…..以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另被上訴人提出經英國公證人公證之英國法院「2004年10月1日證明書」第7項載明:「That, according to section17 of

the Judgments Act 1838, the judgment carries interes

t at the rate of 8% per annum calculated on the judgment debt and costs from the date of judgment untilpayment of each and all of the sums referredto above.(中譯文:依1838年判決法第17條規定,本判決之判決債務及訴訟費用之利息為自判決日起算至實際清償日止,依年利率8%計算之」,此有本院99重上更㈠字第145號判決理由可稽(見本院卷第156頁背面-157頁、第158頁背面),足堪認定判決利率即為周年利率百分之8,且揆諸上開裁判意旨,亦未逸脫系爭英國確定判決所記載之內容,故抗告人所為此部分之主張,不足為採。

六、綜上所述,相對人執此宣告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之確定判決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本金及訴訟費用之利息部分,均於主文中諭知自西元200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判決利率計算利息,而判決利率即為年利率百分之8,已如前述,故抗告人以執行名義之內容關於利息部分並不明確,且

主文亦未載有該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8,無法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主張應將原法院101年8月6日新院千99司執孟字第35188號執行命令撤銷或廢棄,係屬無據,故原裁定將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予以駁回,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