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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抗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57號抗 告 人 林文魁上列抗告人因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撤銷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2項規定,抗告不合法,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2年2月21日101年度事聲字第39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102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原法院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