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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發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馬英九等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2日本院101年度選更㈠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