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1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雖以: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審判長及受託法官隱匿聲明狀2件、抗告狀1件,故聲請法官迴避云云。惟上開事件已於102年1月31日裁定終結,有該裁定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則依前揭說明,該法官既無應執行之職務,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詩穎